曹興誠狀告宋濤、陳斌華涉恐嚇罪,「民主與自由是普世價值,台灣人民不會向恐嚇低頭,將堅持捍衛自由與人權」。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上個月被中國國台辦宣布為「台獨頑固分子」,並聲稱將對他施以「鐵拳重擊、嚴厲懲治」,包括限制出行、企業經營、監禁、殺害等終身追責的「懲治」措施。
今天上午曹興誠在台北召開國際記者會,宣佈對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提出刑事自訴,指控兩人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一旦成立,在未來十年追訴期內,只要宋濤、陳斌華兩人踏入台灣,就必須到法院報到,並接受可能的刑罰執行。
曹興誠的兩岸「第一位」
曹興誠不是第一位被國台辦列為「台獨頑固分子」的台灣人,但他是第一位上榜的台灣民間人士,顯示中共的所謂的懲獨制裁目標,已經從針對政治人物擴及到普通民眾。今天,他又成為第一位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控告中共官員涉及恐嚇罪的人。
曹興誠控告宋濤、陳斌華涉及恐嚇罪,是基於國台辦在10月中旬發布的聲明內容,不但大肆宣揚仇獨訊息,並以反分裂法、反台獨22條意見等,憑空羅織曹興誠罪名,刑罰內容更涉及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威脅。甚至因這般反獨操弄,使他深陷親中分子的惡意謾罵、侮辱甚而曝於生命安全危害中,客觀上足令人心生恐懼,顯然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罪。
律師團強調,國台辦的威脅與言論已在國際間營造出一種「人人得而誅之」的氛圍,嚴重侵害曹興誠先生在國際間的行動自由與安全,且已對其商業活動及私人生活造成不可忽視的威脅。律師團隊認為,中國政府正透過國際影響力和親中社群對曹興誠先生施壓,使他隨時可能面臨言語攻擊、騷擾甚至暴力威脅,增添心理壓力與恐懼。
有人不免要問:曹興誠的指控,台灣的法院能受理嗎?答案是能!
律師團隊提出刑事自訴狀指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只要犯罪地在我國,就適用我國刑法,而根據刑法第4條,犯罪的行為地跟結果地都是犯罪一部分。另國台辦透過國際記者會、正式網站公告等作法,以新聞及網路方式傳播恐嚇訊息至台灣,曹興誠在台北獲悉國台辦的恐嚇訊息,自仍有我國刑法適用的餘地,且台北地方法院就有管轄權。
除了告恐嚇罪,曹興誠也計畫依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提告。
記者會上也有人問:提告如果成功,台灣的法院有辦法執行嗎?
律師團的回答是,這次的行動針對中國慣以散播仇恨主義,嚴重侵害人權的政策手段,透過台灣的保障程序正義的司法程序,宣示維護台灣人民政治立場及言論的決心;更藉此凸顯中國「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懲獨22條)反人權的荒謬。當然希望台灣司法正視中國文攻武嚇的高非難性,勇於進行審判。
律師團並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受理本案後,依程序將通知宋濤、陳斌華到案說明,如二人拒不到庭,可以對他們發布通緝,追訴期十年。換言之,未來十年內,只要宋濤、陳斌華入境台灣,就必須向法院報到或者當場逮捕。
以法律行動展現台灣人聲音!不屈於外來勢力、堅守自決權
除了在台灣進行法律自訴,曹興誠及律師團隊接下來還考慮搭配提起跨國或向國際組織提出訴訟或申訴等策略,包括向美國提起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歐洲議會官方組織外,另向人權觀察 | 捍衛世界各地人權 | Human Rights Watch等非官方組織提出人權申訴,呼籲國際社會密切關注此案,支持台灣人抵抗極權威脅。
曹興誠在記者會上指出,本案之緣起在於,他對中共侵略台灣的意圖一向批評不遺餘力,招致中共的憤恨,因此公然以威脅、恐嚇的手段,意圖扼殺其言論自由,侵害其生命安全。
他強調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人民享有自決與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中國國台辦的恐嚇行徑不僅侵犯台灣人的自決權,還試圖壓制台灣人對基本人權的追求。任何對台灣人民基本權利的威脅,都是對台灣民主的嚴重挑釁,他要以法律行動展現堅定不屈的台灣人聲音,彰顯台灣不屈於外來勢力、堅守自決權的決心。
曹興誠律師團隊也在自訴狀中指出,中國《懲治台獨分子22條意見》具隨意性與不確定性,其適用標準模糊,其所列的制裁措施涵蓋從生命、自由到財產。中國試圖透過模糊的「台獨」定義,尤其是利用「域外管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缺席審判」等無邊界的「長臂管 轄」,試圖在國際擴展威脅手段,全面地打壓台灣人民。《懲治台獨分子22條意見》不僅違反台灣法律,亦公然違反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及國際法中對自決權與人權的保障。
因此曹興誠決定以法治手段正面回應,藉此揭穿中共非法行徑,展現台灣人堅守民主自由、對抗蠻橫恐嚇的決心與信念。
他強調,此次法律行動象徵台灣人在極權面前維護尊嚴的決心與意志,並向國際社會傳達:「民主與自由是普世價值,台灣人民不會向恐嚇低頭,將堅持捍衛自由與人權。」
看來國台辦主任宋濤及發言人陳斌華要小心了,因為下次只要兩人入境台灣,就可能要先去法院報到,接受審訊!
(圖片來源:台北地方法院網站、維基百科、民視新聞;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傅建文)